摘要: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记者看法院”...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1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 李文杰
十年磨一剑 见证人民法院十年巨变
2021年对于我来说,是一个值得铭记的年份,因为到这一年,我接手法院领域新闻报道已经整整十年,这十年,也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如火如荼的十年,十年间,有幸参与并见证了人民法院众多载入史册的大事件。人民法院的十年巨变,我用镜头留下了法院改革的珍贵历史影像。
李文杰记者(右一)在法院采访。
还记得2015年立案登记制刚实施时,北京朝阳法院立案大厅,一位律师拖着一大行李箱卷宗,几百件物业纠纷案件当场立案,而在过去,这样的案件基本不能受理。从那一年开始,改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老百姓打官司投诉无门成为历史。
十年间,参与了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文中案等重大冤错案件的庭审报道,近百起重大冤错案件得以纠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让庭审不再成为过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成为防范冤假错案固若金汤的防线。
十年来,“老赖”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限制高消费,限制“老赖”乘坐高铁、飞机,几百万当事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法院判决,解决执行难,让一纸判决不再只是一张白纸。
十年间,司法公开力度前所未有,中国裁判文书网应运而生,超过一亿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药家鑫案、于欢案、复旦投毒案、李心草案——一个个重大案件公开审判,人们通过我们的镜头、通过网络直播,云旁听案件审判,让这些案件成为老百姓一堂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十年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严禁干预过问案件的“三个规定”,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打听、不干预、不过问案件逐渐成为铁律。
这十年,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没有做成的改革如今都做成了。如今的人民法院,网上立案、网上办案、网上拍卖、网上执行,老百姓足不出户,坐在家中动动手指就能立案、参加庭审,一站式解决纠纷成为新常态。
这十年,我们用镜头见证了人民法院的一项项重大改革,一场场重大案件的庭审被我们用镜头记录,人民法院从过去的封闭、神秘,变得开放、自信,十年磨一剑,人民法院初心不改,司法为民,永远在路上。
代表作品
全国模范法官杨军:用一生坚守法治公正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决定,追授杨军“全国模范法官”称号。杨军,生前是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2020年7月25日,杨军同志在加班审阅涉黑案件材料时,突发主动脉夹层破裂,经送医抢救后不幸去世,倒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线,生命定格在52岁。
在杨军的办公室,放眼望去,办公桌、书柜、地面到处都是一摞摞堆起的卷宗。桌上静静躺着的一叠稿纸,上面手写着杨军生前的工作安排。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肖婷:最多的时候一天要开七八个庭,有时候由于被告关押地点不同,一天要辗转几个地方开庭。
由于刑事审判既担负着惩治犯罪的重要职责,又是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阵地,2020年,随着扫黑除恶进入收官之年,大量涉黑案件涌入法院,此时杨军身上的担子更重,压力更大。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张志浩:我们之前审的一个黑社会性质案件的话,被告人多达16名,然后罪名有10余个,最后的判决书写完之后有10万字,所以要理清各个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了哪些事实,是否构成犯罪的要件以及他们各种量刑情节,那是一个相当大的工程。
身体频频亮起红灯,但在杨军心里,办案最大。在他生前使用过的电脑里,系统自动记录的文档修改时间,无声地记录着杨军为了审阅卷宗挑灯夜战的每一个夜晚。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邹应斌:扫黑除恶的时候,我们开协调会,我看他的精神不是蛮好的时候,他说不要紧就是血压有点高,我说你赶紧要去医院看,他说我把这个案件办完了我再去医院。我要是真正知道有这事,我逼也要逼他去的。
7月25日是杨军生命中最后一个星期六,也是杨军儿子25岁的生日。由于当天审判委员会要研究两起涉黑案,他放弃了去武汉为儿子庆祝生日的计划。这不是杨军第一次爽约,却成为了他与家人永久的别离。
杨军爱人 张津:一直忙,事情太多没时间休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邹应斌:当他进手术室之前,我想打一个电话鼓励安慰他,当他接到电话的时候,他说你放心你就不要操心我的(身体)了,就是我手里的案件要安排人办,时间可能来不及了。
直至生命的最后一刻,没办完的案件依然是杨军心里最深的牵挂。从事审判工作的20多年里,有时作为法官,常常会面对部分当事人上门送礼或者律师想攀关系的情况,“有话法庭说”成了杨军坚守不忘的铁规。
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天鹏:我觉得我隔他的距离很近又很远,我们认为他的裁判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但是我们又觉得隔他很远,作为律师,当我们想和他拉近距离,他总说有什么事法庭说。
一生择一事,一事为公正。这是杨军一生的坚持。现在,庭里的年轻人将杨军法袍上的扣子剪下来留作了纪念。纽扣上的天平,也在时刻提醒着他们,要同杨军法官一样坚守原则,一生捍卫公平正义。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张志浩:国徽在上,法袍在身,天平在心。杨庭长是我们年轻法官的楷模和领路人,我们会接力传承实现杨庭长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理想,为人民司法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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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范人脸识别应用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脸识别技术在诸多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被滥用的情况,今天(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人脸识别应用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万明:比如,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亟待进行规制。
最高法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伴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一些小区引入人脸识别系统,用“刷脸”代替“刷卡”,社会各界对此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将人脸识别作为住户身份验证方式,是一种智能化管理,可以更精准识别出入小区人员,让小区管理更安全、更高效。也有意见认为,在录入人脸信息时,小区物业要求人脸信息和详细住址、身份信息相绑定,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给公民个人隐私造成损害。那么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是如何看待的,继续来看报道。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小区物业强制“刷脸”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锋:实践中,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群众质疑声较大。我们应该拥抱新科技,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格权益。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
为此,《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最高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 须征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伴随着人脸识别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被采集的场景也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侵权影响甚至可能伴随其一生。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如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新司法解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司法审判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锋:按照告知同意原则,根据第2条第3项的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关于具体年龄,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以及将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认定。
最高法表示,从责任认定角度看,新规结合当前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保护现状,明确将“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为责任认定特殊考量因素,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在责任承担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确保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依法得到特别保护,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
长期以来,部分移动应用程序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的问题突出,这既是广大用户的痛点,也是维权的难点。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此类处理人脸信息的新规则。
最高法表示,由于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个人权益影响重大,因此,在告知同意上,有必要设定较高标准,以确保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合理考虑对自己权益的后果而作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 陈龙业:《规定》第2条第3项引入单独同意规则,即: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而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的同意。
最高法介绍,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个人同意是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只要处理者不超出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原则上该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自愿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个人的同意必须是基于其自愿而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 陈龙业:特别是对人脸信息的处理,不能带有任何强迫因素。如果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模式,会导致自然人无法单独对人脸信息作出自愿同意,或者被迫同意处理其本不欲提供且非必要的人脸信息。
为强化人脸信息保护,防止信息处理者对人脸信息的不当采集,《规定》第4条对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从严认定的思路。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明确五类情形可以使用人脸识别
刚刚我们了解了很多对禁止使用人脸识别和限制使用人脸识别的规定,那么是不是人脸识别一律不能用呢?什么情形下,信息处理者可以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新规也进行了列举。
新规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万明:《规定》充分考量人脸识别技术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规范信息处理活动,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注重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人脸识别技术的合法应用。
为了避免对信息处理者课以过重责任,妥善处理好惩戒侵权和鼓励数字科技发展之间的关系,《规定》第16条明确了本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规则,即:对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施行前的,不适用本规定。
告别城乡“同命不同价”!最高法拟修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不刷脸不让进小区?最高法:不得强制人脸识别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李高凯